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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项目落地困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2022-08-13 17:41:45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省建设项目落地困难的问题,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实现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到2016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2011年翻一番以上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试行):
一、切实解决用地审批难
(一) 除省级部分统筹外,其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州、市。对扩权强县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由州、市和试点县统筹使用。
(二) 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对符合山地城镇建设条件,建设项目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进行建设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挖掘粗放低效用地潜力,大力实施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三旧改造,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盘活现有建设用地,拓展用地空间。
(三)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采矿用地试点。对地表浅层适合露天开采,3—5年内能够复垦的采矿用地,经批准后可试行按照临时用地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 分类办理农业项目用地手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县级政府审核同意,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 分类办理水利水电、旅游项目用。地手续。水利水电项目中的坝区枢纽、配套交通设施用地,旅游项目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需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水利水电项目库区(淹没区)、旅游项目生态保护及生态修复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在落实基本农田不减少、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可参照原地类进行管理。
(六) 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 0%一50%执行。对民营资本参与社会非营利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依法取得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七) 鼓励工业项目充分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土地,建设节地型厂房。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 各地要加大批次用地供应力度,对以前2个年度及当年批次用地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0%、80%、50%中1项指标的县、市、区,将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予以核减。
(九) 简化报批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26项减至13项,城市(镇)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从15项减至9项。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有关报件,审查报批工作在收到报件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切实解决林地征收征用占用审批难
(十) 实施部分项目林地用地性质改革。矿产开采类项目原则上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将林地归还林权者使用。对生态旅游、风电、光伏太阳能等项目,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才办理征收征用占用手续,其他可以办理临时占用或租用手续。
(十一) 将国家下达我省林地定额指标分解下达到州、市,由各州、市在所下达的林地年度定额内控制安排审批项目。对用地规模大的项目,根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配合做好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工作。
三、切实解决环评审批难
(十二) 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修订云南省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将环境保护部规定除必须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省级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州、市。
(十三) 提前介入,强化服务。公布《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南》,公示环评文件的编制、技术评估、审批流程和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主动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机构、环评技术评估单位沟通协调,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动态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络员制度,专人负责,跟踪指导,提供政策、技术等全方位服务,提高项目前期环评工作效率。
(十四) 扶持环评机构并规范行业管理。进一步开放和完善我省环评中介市场,鼓励和支持省外技术强、水平高的环评机构进入我省,及时公布省内外在我省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中介机构信息,争取2—3年我省甲级环评持证单位和具有环评报告书编制资格的机构分别达到5个和30个,同时做好环评中介机构与建设项目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支持我省环评中介机构不断扩展评价范围;鼓励有资质、有实力的环评中介机构在州、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环评技术评估单位培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十五) 压缩审批时限。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环评行政审批时限由国家规定的60、30、1 5个工作日,分别压缩为30、1 5、10个工作日。省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的时限为自收到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本)10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同意。
四、切实解决项目融资难
(十六) 着力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委托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增加资金来源。积极扩大信贷投放,支持在建、续建项目建设和列入国家立项、省立项的重点新建项目建设,尤其要对有还款能力、风险可控的融资平台贷款展期、续贷、增贷和借新还旧给予支持,争取对我省具有特色优势资源的重点区域、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薄弱环节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力争各云南省分行信贷增速高于各总行平均贷款增速。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战略合作协议、支持桥头堡建设专项合作协议。争取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支持协调帮助解决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信贷规模缺口问题。
(十七) 积极鼓励直接融资和加大保险资金运用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发行各类债券,积极鼓励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业主在香港等成熟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引导和鼓励各类创新型、成长型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拓宽融资渠道。力争每年股权投资基金融资50亿元以上,努力扩展项目资本金来源。加快建设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加强项目推介和增信,鼓励和支持各类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方式支持我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对投资支持我省项目建设的保险机构,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保险招投标项目时,给予一定权重加分倾斜。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和资产资本化运作水平,.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BT、BOT等多种方式推进资产资本化,支持我省经菅。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八) 超前加强项目融资对接。切实发挥省重点项目融资协调主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优先保证列入国家、省重点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融资需求。拟建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要超前与金融机构对接,在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编制系统性融资规划或方案,着力完善融资条件,开辟资本金融资新渠道。
(十九) 加大融资政策引导扶持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的奖励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再融资上市公司、发债主体加大支持和辅导力度,建立合规性审查“绿色通道"。对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利息、红利及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率;非合伙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照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二十) 强化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提高资本金筹措和融资担保能力和水平,增强偿债保障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试点,增强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项目的信心,撬动更多的金融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向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推动园区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三农”发展。
五、切实解决项目核准(审批)难
(二十一)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省级核准(审批)权限。除国家核准(审批)权限外的项目,按照我省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省级核准(审批)权限。
(二十二) 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简化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取消纸质备案,推行网上在线备案。
(二十三)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由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明确专人(代办员)对代办的审批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
(二十四) 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不再设前置条件,’由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及州、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1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牵头开展并联审批,全程监督、限时办结,任何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报件。
(二十五) 开展分期办理项目试点。除国家有关法规明确禁止分期办理项目外,对分期开发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的产业项目,可分片、分性质办理土地使用证,分期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六、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速度
(二十六) 提高省预算内前期费使用效益。按照“谁分配、谁负责、谁安排项目、谁负责回收”原则,实施项目前期费滚动回收机制。调整省预算内前期费支出结构,加大对综合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医疗、防灾减灾等重点项目的前期投入,充实项目库,提高项目成熟度。
(二十七) 对项目投资主体尚未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省直有关部门牵头完成项目工程审批所需审批前置要件,待项目投资人明确后,直接将有关审批手续移交给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组织实施。
(二十八) 加强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机构建设。积极引进省外专业资质较高的咨询评审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或者与我省咨询评审机构合作,承担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编制工作,使2年内在我省注册、备案的咨询评审机构数量上升1倍;加强州、市咨询评审机构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使之尽快具备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能力、资质,满足审批权限许可要求。
(二十九)加强对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机构和专家履行职责的监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建设项目投资者或业主自行选择咨询评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专门指定;规范咨询评审机构收费;对2次编制文本达不到评审要求的编制单位,在年审时予以资质降级或暂缓升级;指导评审专家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评审会议后评审专家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评审意见。
七、完善项目落地推进工作机制
(三十) 建立重点项目落地推进责任制。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计划表,迅速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政策衔接和重大事项。各地、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全力打好项目落地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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